中国铸造协会精密铸造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铸造协会章程是指导本分会工作的法规和准则, 为细化本分会的行为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铸造协会精密铸造分会,简称“中铸协精铸分会”,是中国铸造协会属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其英文名称为INVESTMENT CASTING BRANCH ASSOCIATION OF 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精密铸造分会是全国从事精密铸造生产、科研及教学的单位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全国性铸造分行业组织。
笫三条   精密铸造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铸造协会的领导下, 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促进精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向国家和社会反映精铸行业共性问题, 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 以推动精密铸造业的进步和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精密铸造分会接受中国铸造协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遵守中国铸造协会章程。
第五条   精密铸造分会秘书处现挂靠武汉中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前进一路民主街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笫六条   精密铸造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总会领导和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总会决议,遵守总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总会各项活动。
(二)调查、搜集、整理国内精铸行业基本信息资料和国外精铸专业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 为精铸企业的发展和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资料。
(三)以主办精铸行业年会和各种专题研讨会的形式开展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宣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以促进精铸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协助政府的相关部门做好精铸行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定工作,并组织制定精铸生产过程的指导性文件。
(五)组织精密铸造工艺技术和先进管理知识的人员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精铸技术基础资料和最新信息。
(六)在总会的协调下,组织国内精铸企业和相关单位参加国外精铸技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外相关的商业展览,积极推动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以推动我国精铸业进入国内外两个高端制造业市场。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和宣传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行为,反对恶性的低价竟争和制造低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
(八)促进和协调精铸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精铸企业与原辅材料及装备生产企业之间、精铸企业之间的技术开发和经济的合作,以推动行业的共同进步。
(九)承办总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与本行业相关的任务,提供会员单位需要的与精铸技术和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笫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基本的精铸生产手段并符合铸造生产准入条件的精铸生产企业、从事精铸科研的科研和教学单位、专业化的精铸原辅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均可作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履行中国铸造协会章程和精铸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有正规的单位注册及经营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精铸分会审查通过;
(三)交纳会费,报中国铸造协会备案;
(四)总会颁发中国铸造协会的会员证书,正式成为本分会会员也将自动成为中国铸造协会会员。
笫十条   精铸分会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二)优先和优惠获得本分会的技术资料、信息和技术成果,优先和优惠获得本分会组织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自愿退出本分会的权利。
笫十一条   精铸分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二)按中国铸造协会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定,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分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资料,协助分会进行行业调查;
(五)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笫十二条   凡会员自愿要求退出本分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笫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总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者,经理事会讨论, 予以除名。凡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应交还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笫十四条   精铸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随同总会同步换届,换届工作应在任期届满半年前在总会领导下组织筹备工作,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须经总会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精铸分会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是本分会会员单位并积极支持和热心参加本分会行业活动,能与本分会会员单位开展有组织的交流。
(二)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在本行业中处于较先进的水平;
(三)具有不同精铸工艺特色和地区的代表性。
精铸分会理事单位的产生程序是:由现任精铸分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和自荐意见,整理出新一届理事单位候选名单及简介交现任理事会通过后,报总会批准,最后提交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人由理事单位委派并报中国铸造协会备案,若理事代表人因故需要变更时,应由理事单位办理变更理事代表人的手续。
第十八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精铸分会的全面工作,精铸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精铸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行业内开展对等的技术交流,推动行业进步;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精铸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笫二十三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为轮流当值制度,共四位理事长,一位为当值理事长,三位为候任理事长,一年一轮,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并报中国铸造协会批准委任。分会多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单位应由代表精铸行业不同门类工艺和性质的理事单位组成。
笫二十四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负责精铸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本分会的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并在人力和物力上支持秘书处的工作,但不得担任分会理事长。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挂靠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同意通过,报中国铸造协会批准委任。经秘书长提名聘请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报中国铸造协会备案,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还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开展精铸分会的日常工作。
笫二十五条   精铸分会聘请精铸行业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笫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
(二)税务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咨询和服务收入;
(三)会员单位的捐赠;
(四)中国铸造协会的专项任务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笫二十六条   精铸分会的财务工作由总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理事会换届或秘书长人事更迭时,须接受总会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如有1 ? 3会员单位提出终止要求,2 ? 3会员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方可撤销。提出终止申请后,将不得再以本分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开展任何业务。分会终止后,由总会负责清算和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笫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报中国铸造协会审批后,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精铸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内容如与《中国铸造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违背之处,以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总会审核批准后,于X年X月X日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